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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天乐太阳娱乐集团tyc493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10-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古天乐太阳娱乐集团tyc493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保留学籍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先分别确定其处分,再合并执行处分,合并执行的处分应不低于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学生同一违纪行为适用多个条款的,最终确定的处分为应当给予的各处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可予以如下附加处理:

(一)责令检讨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二)取消各类荣誉、奖励、称号评选资格,本学年内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应视情况予以撤销或追回;

(三)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建议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九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交流学习等活动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二)主动认错、悔过,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承担责任、配合调查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无主观故意,属过失或意外的;

(六)因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患精神疾病学生在精神正常期间的违纪行为除外);

(七)其他经认定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认错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群体性共同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故意隐瞒、歪曲事实,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或校规校纪的;

(七)其他经认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予以以下处分:

(一)对煽动、策划、组织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组织或参加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校内学生社团组织或学生组织从事非法或未经批准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根据其违法犯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

(三)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对偷窃、冒领、诈骗、抢夺等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数额较小(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掌握标准,下同)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作案的,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作案(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等)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从事或参与“校园贷”、“网络刷单”等非法金融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权利的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对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或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吸毒、提供毒品、教唆他人吸毒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在异性寝室留宿的,将异性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传阅、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淫秽书、网络音视频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传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传播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古天乐太阳娱乐集团tyc493校园网计算机用户行为规范》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有损学校形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与信息的,视其情节及影响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和宿舍公约,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搬回学校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无故晚归不归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出租宿舍床位,或未经学校批准调换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存放或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毯等学校明令禁止的电器或私接电源等违章用电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五)对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杂物,在宿舍门口长时间堆放垃圾、在消防设施上晾晒衣物等,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八)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在宿舍饲养或收容猫、狗、仓鼠等宠物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一经查实,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含理论教学、政治学习、实验实训、实习见习、军事教育、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等,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至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1学时计;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的,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九)由他人代替本人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考试违纪、扰乱考试秩序或考试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考试成绩计为无效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代替他人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以任何方式窃取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试卷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作弊的,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分办法》认定和处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威胁教师以至使用暴力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行为失信,欺骗组织或他人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研究生推免等涉及自身和他人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各类比赛、竞赛中有抄袭、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鉴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予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有支付能力的不按期缴纳学杂费用者,经督促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失信行为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和违纪人身份,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共同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的程序及权限

(一)调查取证: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已掌握违纪事实和证据的,应将有关材料分别反馈给学生处和学院;涉及两个学院及以上的重大危机事件,由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延长的,需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调查结束后,学院或调查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报学生处。

(二)学校审核: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作出相关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行文下发;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处理意见,召开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下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下发;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行文下发。

(三)处分告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学生处出具拟处分告知书,并由学院安排人员送达被处分学生,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拟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四)发文公布:以学校名义下发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

(五)处分送达:处分决定下达后,学院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应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要会同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积极悔过。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要认真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三)学校有关部门或其他权威部门提供的说明、鉴定及调查材料;

(四)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含违纪事实、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在送达后注明情况并签字后报送学校,学院记录在案。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按照《古天乐太阳娱乐集团tyc493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享有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听证工作按照《古天乐太阳娱乐集团tyc493本科生听证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本办法中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下”及“某处分以上”均包含该处分。

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古天乐太阳娱乐集团tyc493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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